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和证照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印章、证照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类印章;所指证照包括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等。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启用印章为“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和机构财务专用章。基金会印章由运营部保管,机构财务类印章由财务专人保管。
第四条 各种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协议合同类文件,由机构相关负责人签署后,由运营部统一盖章;非协议合同类文件,由秘书长批准使用,由运营部统一盖章;人力资源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授权由秘书长批准并统一盖公章;财务类印章,授权由财务负责人批准使用。
第五条 各种印章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携出保管部门,如需携出机构,应事先登记印章证照携带外出申请,注明使用事由、归还时间,由秘书长审批通过后可携出机构使用,并于申请归还时间内归还。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所申请的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必要情况下,需由印章保管人持印章同往监印。
第六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在保险柜中存放,加盖印章须由印章保管人亲自操作, 由印章使用申请人负责公文及重要印件建档备查。
第三章 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由理事长授权保管人,法人章由法人亲自保管或授权保管人。日常应放置在保险柜中存放。
第八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日常存放保管应放置在保险柜、 加密柜存放,法人登记证正本装裱后悬挂于机构展示区。不得随意放置,严禁员工私自将基金会证照带回家保管,次日使用。
第九条 如因工作需要携带证照外出,需事先提交印章证照使用申请,注明使用事由、归还时间,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带出基金会使用。
第十条 携带证照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证照用于所申请的事由,并对证照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拟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