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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印鉴使用和保管制度

 

1、本基金会印鉴由秘书处专人保管,财务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管章人员出差或不在,必须请示主管领导指定专人代管,不得随身携带,不得擅自私下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必须保管在保密、安全之处,并加强保护,严禁乱丢乱放。用印原则上由管章人本人进行,如系他人,管印人应在场监印,不得擅自离开,防止丢失盗用。

3、印章的使用必须做到安全、严肃、正确。基金会文件材料,经基金会领导签发后,方可启用印章。因工作需要(证明材料、外出介绍信等)使用印章时,应经基金会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用印;领导同意用章但无文字依据的,用章时应予登记。坚决禁止盖空白章、个人私事章和人情关系章。

4、印章交接、更换建立专簿登记,要记清交接人、交接时间和批准人等内容,以便备查。 印章使用过程中磨损,机构名变更,印章丢失等原因,应及时按程序雕刻启用新印章。

5、因管理不善导致丢失,或使用中出现原则性问题造成失误的,由管章者负责。

6、本规定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2017年9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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