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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版本:2.0 

修订日期:2025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为规范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本基金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五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 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七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九条  分类公开原则。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的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 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理事会及监事会信息、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

(三)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 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 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七)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八)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 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本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基金会官方网站(www.yrfoundation.org)、基金会官方微信和基金会出版物(如年报等)。

基金会在不同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慈善中国”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理事会审议通过《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进行信息公开;
2、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3、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4、秘书处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
5、秘书处对信息披露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秘书长是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处应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并将信息公开的职责落实到每位员工的工作中。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于2025年3月1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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