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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受理来自于基金会内部、基金会外部的关于基金会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理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查办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基金会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理事)、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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