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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版本:2.0 
修订日期:2025年3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有人”)的治理结构,保障有人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有人设监事会,由监事 3-5 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有人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有人的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有人理事会遵守法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根据《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有人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实施任何性骚扰或性侵害行为。

第七条   有人为监事提供因在有人工作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有人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有人获取报酬。

第八条   受理来自于有人内部、有人外部的关于有人及工作人员(包括理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查办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有人及有人工作人员(包括理事)、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有人,于2025年3月13日修订。


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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