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有人”)的治理结构,保障有人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有人设监事会,由监事 3-5 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有人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有人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七条 有人为监事提供因在有人工作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有人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有人获取报酬。
第八条 受理来自于有人内部、有人外部的关于有人及工作人员(包括理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查办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有人及有人工作人员(包括理事)、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有人,于2025年3月1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