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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反性骚扰机制


一、前言

       为创建平等、安全、友好的环境,预防和制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 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反性骚扰机制。

二、适用对象

       所有机构员工、实习生、志愿者、捐赠人、访客、资助单位对接人员以及与机构开展合作业务的任何其他个人。

三、性骚扰性虐待行为定义

       本机制规定,性骚扰对象包括所有性别。性骚扰是指与性有关的一些令人反感的身体动作、语言或目光等,旨在造成不合理的干扰或营造一种威胁性、敌意的或者攻击性的环境。在日常工作中包括但不限于: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他人屈服于此种行为作为其工作或合作条件;

       个人对此种骚扰的接受或拒绝构成雇佣或合作决定的基本条件。

二、概念界定
本机制规定,性剥削性虐待对象包括所有性别。

1.“性剥削”指的是以性为由而实际地(或企图)滥用弱势地位、权力差异或信任,包括但不限于从对他人的性剥削中获得金钱、社会或政治上的利益。

2.“性虐待”指的是具有与性相关特征的,实质性或威胁性的生理侵犯,不论是动用武力还是在不平等或遭遇胁迫的条件下。


性骚扰行为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1. 令人反感的性追求,不论是否有身体接触;

      2. 与性有关的绰号、黄色笑话、或与性行为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文字;

      3. 与性取向、性别认同、性生活,性缺陷或性能力有关的流言,或言语中存在歧视和贬损之意;

      4. 展示性暗示方面的物品、图片、日历;

      5. 传播印刷的或电子版形式的色情资料或传播与性有关的文字性信息(包括微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6. 令人反感的眼光、口哨,对身体的接触、性姿势、挑逗性或侮辱性的言语;

      7. 性要求被拒绝后进行报复,包括限制机会,散布不利流言或其它限制员工表达的机会;

      8. 显示一个性别比另一性别优越,包括贬低其他性别的笑话。

四、处理原则

       1. 机构绝不容忍性骚扰行为,以及对如实举报性骚扰的人员进行报复的行为发生,一经确认机构将采取适当行动,包括终止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

       2. 所有涉及到性骚扰的举报/投诉必须实名进行, 机构必须尽快、严肃、客观处理,不能存有偏见,不得个人化、一般化、私德化、渺小化。

       3. 必须注意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要确保投诉人不会因投诉而受进一步的困扰、屈辱和伤害。

       4. 如投诉人或被指控的骚扰者认为有需要,可由另一位成员(尽到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内部员工)陪同出席调查。

       5. 被指定处理投诉或进行调查的人员,必须曾接受相关的训练和具有足够的经验。他们不能来自与投诉人/被指控的骚扰者同一部门,而且不能与其有工作或生活中的直接联系。

       6. 接受及处理所有性骚扰投诉,必须严加保密,有关资料绝对只能向确有需要知悉的人员披露。但是,在调查投诉时往往需要向被指控人和其他证人披露以获取相关事实。管理层考虑到性骚扰行为的敏感性,需要向被牵涉在投诉中的人员保证不会向不相关人员披露投诉的内容。

       7. 应保护投诉人和证人,以防止他们因提出投诉或牵涉投诉以至遭到报复。禁止任何人对举报者或参与调查的人员做出报复行动。

       8. 作为一般守则,在调查未出结果之前,投诉人及受指控者不应受到不正常的待遇。

五、反性剥削性虐待处理

1. 员工入职时的承诺与培训

(1)在员工入职时,签署《员工反性骚扰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允诺参加机构组织的反性骚扰培训;

        允诺如未来在工作中遇到同事被性骚扰的事件,愿意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共同构建对受害者友好的环境;

        允诺不实施任何性骚扰行为;

        允诺如自己被指控为性骚扰嫌疑人,愿配合机构调查并承担责任。

(2)将反性骚扰培训作为员工入职培训的固定模块,培训内容包括:

        介绍性骚扰的定义;

        介绍性骚扰的取证流程;

        介绍性骚扰相关法律规定;

        介绍性别平等相关知识;  

        介绍性骚扰的法律后果。

2. 举报与调查

(1) 本机制适用的对象如遭受性骚扰,我们鼓励其向机构进行举报,允诺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在机构内部构建对受害者友好的环境;

(2) 当员工、志愿者、实习生、资助单位对接人员及合作方受到机构相关方的性骚扰时,可通过当面、邮件、电话、微信等任何方式向其直属主管或者秘书处副秘书长以上任一成员投诉;

(3) 机构接受投诉后,应立即对投诉人做出反馈,立即采取一切措施隔断投诉人与受指控人的接触,机构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紧急庇护、心理援助,并协助投诉人获取医疗和法律支持;

(4) 机构应视当事人情况组建一个由理事长或理事、监事、秘书长、员工、第三方法律顾问及社会性别领域专家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独立调查。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排除与受指控人及投诉人有利害关系或有私交的人员。调查小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调查小组成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发布任何关于举报的信息,调查小组负责人或该负责人委托的调查小组成员作为该事件的新闻发言人对外统一发布,回应各界问题;

(5) 开展调查时,应保护投诉人隐私、尊重投诉人意愿、并注意询问投诉人的方式方法,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6) 调查过程中,被投诉人应配合调查小组的工作,同时被投诉人亦有充分的表达权利,在调查结果正式出具前,被投诉人的名誉应得到保护;

(7) 调查小组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性骚扰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可能给机构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对机构能够和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对人员、资源保障等重大事项做出初步评估和决策;

(8) 调查小组应在成立后 24 小时之内得出初步调查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必要时进行公开。应在 5 日之内出具最终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理事会及监事会;

(9) 被指控者如不服,可向调查小组申请复议。

(10)调查全过程中,由具备资历的,已与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签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课提供相关法律 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来执行。

3. 处理与惩戒

(1) 经过调查小组独立调查后确认机构人员发生性骚扰行为的,如果为员工,处理方式包括:警告、调离原岗位或降级、停薪、停职、无条件开除等,并报备理事会;如果为资助/合作单位对接人员、第三方顾问团队的,处理方式包括:提请秘书长,警告、暂停资助和合作、终止其资助和合作,并报备理事会;

(2) 对不同主体的惩戒,由相应的职权机构做出,处理方式根据性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骚扰者是否有类似不良行为记录,且征询被骚扰人的意见;

(3) 上述人员实施了被判定为严重的性骚扰行为, 机构将永久对其采取不聘用、停止资助、停止合作等措施;

(4) 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带薪休假期,休假期间受害人的工作内容由其他同事协助。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协助受害人获取医疗和法律支持;

(5)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机构将在保护受害人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受害者向司法机关报案,同时调查小组将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为调查取证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6) 投诉人伪造事实、诬告他人的,给被投诉人造成名誉、财产损害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捏造事实,污蔑有人基金会的,给机构造成声誉、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年8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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