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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版本:2.0 
修订日期:2025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财产、服务或劳务等资源的交易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或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的理事,在理事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法律顾问。

第四条  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的理事、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理事、监事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其集团成员单位和发起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其他组织和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八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五)由关联人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授权许可协议;

第九条  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但基金会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基金会理事、监事的关联交易要通过理事会表决;
(二)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理事可以列席会议,向理事会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理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理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而相关取证依据由发生的各业务部门准备收集与提供。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其他关联交易项目的,则发生的各业务部门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本基金会关联人在本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关联方向基金会提供捐赠的,无需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无需进行协议签署回避,但是基金会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的,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安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由秘书处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六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信息公开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在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方能公开,未征得同意或当事人明确反对的,基金会应当匿名或脱敏处理。

第五章 特别约定

第十七条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本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九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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