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有人”)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治理,保证信息及时传递提倡一个安全可靠的运营环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基金会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和重大事件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有:
(一)召开重要会议。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理事会。
(二)开展涉外活动。以基金会名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主办、承办、协办或参加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接受或向境外捐赠、资助,组织出境培训考察、开展公益活动。
基金会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基金会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
(三)举办重要活动。基金会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
(四)发生重大变化。基金会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调整会费标准等。
(五)其他重大事项。基金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要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基金会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其他对社会组织产生重大风险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一)事先报告。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拟任基金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6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基金会开展涉外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由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即时报告。基金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要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基金会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其他对社会组织产生重大风险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三)事后报告。事先报告、即时报告以外的基金会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基金会应在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鼓励基金会在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发生前,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本基金会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理事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第六条 以下重大事项,由基金会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报理事会审议。
1、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年度预算及决算;第七条 基金会举办或参与的重大涉外活动,按照国家外事规定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基金会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须报经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批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于2025年3月13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