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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投资管理制度
  
版本:2.0 
修订日期:2025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规避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可用资产的范围,投资活动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的标准,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止损机制,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可用资产的范围

第四条: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范围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七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综合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五章 负面清单

第九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购买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投资决策流程、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推荐并确认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并审核基金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活动;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应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情况,拟定年度投资目标,并委托投资工作小组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计划内的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进行决策并授权投资工作小组执行;
(三)根据理事会授权,听取并审议投资工作小组临时制定的投资计划;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投资管理委员会由1-3位理事会成员构成,成员由理事提名,须经过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投资管理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活动的合法、安全、有效,基金会组建投资工作小组。投资工作小组由基金会内部具有投资和财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及外聘的金融、投资、法律、风控等领域专业人士组成。投资工作小组是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在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和管理下,以勤勉、审慎的态度,负责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投资工作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年度投资计划的前期框架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风险以及退出方案;
(二)在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和管理下,负责投资活动的具体实施;
(三)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情况。在投资项目净值触及预警线或发生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小组向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监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的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在投资活动中,理事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章程》中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该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投资工作小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七章 重大投资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含保值增值)活动,是指超过50 万元(含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过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章 投资风险管理和止损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预警机制和止损机制。投资工作小组负责监控及管理投资项目的后续进展及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  在投资项目净值触及预警线或发生其他异常情况时,投资工作小组应及时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在投资工作小组反馈后,尽快做出决定或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投资活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可能违背基金会宗旨、影响基金会信誉的;
(三)投资项目亏损达到10%的;
(四)在委托投资中,受托方不再具备投资管理业务资质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投资活动的情形。

第九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相关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决策造成投资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根据基金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露秘密或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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